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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71章 妙笔如花(2 / 4)

,杨家的确有些丝绸方面的上游产业,是与萧山首富南风迟有合作的。

于是,老苟叔便安排了一些探子扮作小二伙计,跟着鹿溪派出的两位管事去了萧山。

管事以和南风迟家订购货物为由前去,只消寻个理由在该地多住几日,这些随从中的探子就有机会散布于镇上,秘密查访可疑的人家了。

……

老苟叔这边开始追踪印钞油墨去向的时候,朝廷中三法司为了张宓案也是愈争愈是激烈。

大理寺少卿赵世平祭出了孝道大旗:张宓杀人,有罪。

但他所杀者,一为儿媳,一为其子,以父杀子,不当死。

你反对,就是反对孝道。

寺正滕藤引经据典,为自家少卿寻找了论据。

他用了大宋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两起案件作为论据。

而藤寺正所举的几个例子,后来曾入选宋人编撰的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。

也就是说,这是被公认的作为正面典型的优秀判例入选的。

其一是阿张案。

女子阿张,嫁予男子蒋九,不过一年,夫妻便分家另过。

公公蒋八告儿子与儿媳不孝,当地官府便抓捕了蒋九夫妻。

讯问之下,小夫妻给出的理由是,公公蒋八对儿媳不轨,小夫妻只能分家另过。

而官府的最终判决是:公公是否曾对儿媳不轨,已难以查清。

儿媳应视公公如亲父般孝顺,父母有错亦该隐瞒。

你在公堂上说出这件事来,让你公公声名扫地,这就是不孝。

公公纵然果真图对你谋不轨,你拒绝就是了。

何况他身为人父,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念头呢?

这肯定是伱们不想赡养父亲,故意污蔑于他。

于是,判决如下:妇之于舅姑,犹子之事父母。孝子扬父母之美;不扬父母之恶。

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,阿张拒之则可,彰彰然以告之于人,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。

况蒋八墓木已栱,血气既衰。岂复有不肖之念?

最后强令阿张夫妻离婚,阿张杖责十五大板,发配军营作为役妇。

蒋九杖责六十,回家继续侍奉父亲,再有不孝举动,绞杀。

滕寺正用这个案子举例,是因为张宓案中,涉及到的张宓与高氏的私情,现在就是一笔糊涂账。

当初究竟是张宓用强了,还是两人合奸,现在说不清。

毕竟高氏当时没有举告,就和阿张当时隐忍下来,只与丈夫搬家是一个道理。

之后你再拿此事说事儿,如何能够证明你是诬告?

而用强与私通,那罪由起源不同,便会影响到后续的惩罚力度。

另一个案例就是用来辩解为何不判张宓死刑了。

滕寺正所举的第二个案例,大体就是:一个寡妇与道人通奸,嫌弃儿子碍事,就想伙同道人杀死儿子,但道士拒绝了。

因为列朝列代,对于父母杀害子女,虽然刑罚严宽不一,但没有一例是判死刑的,很多朝代甚至不予处罚。

可那个道人没有为人父母的特权啊,他若帮忙动手,一旦事发岂不是死罪?

所以他给那寡妇出了个主意,让她去举告儿子不孝。

不孝是死罪,哪怕只是骂了母亲一句也是死罪,这样就能借国法的刀杀掉她儿子了。

那寡妇听了就去官府报案说儿子不孝,问题是她这个儿子太孝顺了,在乡邻之间的口碑极好。

而且那个寡妇与那道人的丑事,很多乡邻都知道,大家为这个儿子鸣不平,纷纷告上官府。

官府这才没有枉杀孝子,调查清楚后,杖毙了出主意的道士,至于那个想杀孝子的母亲,严辞责训一番,让她儿子领回家好生奉养,以尽孝道去了。

请注意,在这整个过程中,那个儿子都是知道母亲不守妇道与人私通的事情的。

但是限于亲亲相隐的孝道原则,他一直没有声张,也无法出面制止。

在母亲诬告他不孝,想借助国法杀他的时候,他依旧不说出母亲的丑事,只是流泪认罪。

要不是乡亲邻里们实在看不过去,跳出来主持公道,他就死定了。

也因此,他受到了官府的表彰,认为他是真正完美尽了孝道的一个大孝子,把他的事迹写入了县志。

那么现在再回到张宓案,张宓案中,高氏是张宓的儿媳,是父子关系。幼童是张宓的私生子,也是父子关系。

所以张宓杀了他们,虽然有罪,当罚,但因为是“父杀子”,所以不能判死罪,否则就是破坏了孝道。

赵少卿和滕寺正也很聪明,没有把“不杀士大夫”当成理由公开说出来。

因为“不杀士大夫”只是在一代代士大夫们的不懈努力之下,在朝廷上形成的一条不成文的规矩。

你翻遍大宋的所有律法,都绝对找不出一条正式列入律法当中的“不杀士大夫”这样的法律条款。

这分明就是特权嘛!

现在这桩案子已经在朝野传遍了,也不知道是谁在不断地向外透露消息。

今天堂上刚刚辩论的内容,明天就能如实出现在临安小报上,搞的他们很被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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